2007年9月2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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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订婚贺卡 官司打到京城
夏海鹏

  本报讯 纠缠两年多,在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的“订婚贺卡专利纠纷案”,近日又有新的结果。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年10月所作的“维持专利权有效”决定书合法有效。据此,该案第三人、温州锦阳珠宝行的金向阳所拥有的订婚贺卡专利,同样被认定合法有效。
    一张小小的订婚贺卡所引发的这起官司,从温州开始一直打到京城,其经过复杂曲折。
    在温州,年轻人向亲友派发喜糖礼品都会附上一张订婚贺卡,他们或选用由首饰、糖果经营者赠送的贺卡,或自己设计,或请人制作,各具创意。2003年,金向阳精心设计的一款订婚贺卡,深受年轻人喜爱,首饰销量得以扩大。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金向阳于2004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订婚贺卡、订婚戒指包装盒、订婚请柬等多项外观专利。
    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外观、色彩、字体等与其专利产品很相似的订婚贺卡。金向阳于2005年将市区一家珠宝行告上法庭。金认为,被告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制作、销售这种受国家专利保护的贺卡,已经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而被告则辩称,在原告这款专利申请之日以前,他们就已经在使用这种订婚贺卡,所以并未构成侵权。
    在诉讼期间,被告于2006年3月以“该专利于其申请日之前就已经被公开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这项专利无效。2007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第9278号“决定书”,认为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贺卡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被公开使用,因此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接着,该珠宝行又向北京第一中院起诉,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要求法院撤消9278号“决定书”。经审理,北京第一中院日前作出判决,认为该“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故予以维持。